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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注册服务协议

来源:济源易网公司 作者:cnyowo 日期:2013-04-09 浏览:

适用于注.com,.net,.org,biz等国际域名

注:
  这项协议用于netcn.net及其客户(域名持有方或注册方)之间。因此,政策中使用“我方”和“我方的”来代指北京中西泰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netcn.net),使用“你方”和“你方的”来代指域名持有者?

1.前言
  本注册协议(即“协议”)阐明了你方使用netcn.net的域名注册服务进行域名注册,以及你方注册该域名的条款和制约。为完成注册程序,你方必须承认已经阅读、理解并且同意接受协议的所有条款和制约、附随的费用目录、争议政策以及netcn.net公布时将会或可能生效的任何条例或政策的约束。一经netcn.net采纳,本协议即生效。根据netcn.net和ICANN之间的协议(即“ICANN协议”)规定,netcn.net是互联网名称与号码分配协会(即“ICANN”)认可的注册机构。你方承认netcn.net可以在必要的时候依照其与ICANN的协议或其他方式修改本协议?

2.域名的选择
  我方不会核查你方选择的域名或你方对该域名的使用是否侵犯其他方的合法权利。我方强调要求你方调查你方所选的域名或对其的使用是否侵犯其他方的权利,我方特别提议你方听取有资格的咨询顾问的建议。你方可以考虑请求对与你方的域名相关的一个或多个商标进行注册。你方应了解存在法庭指令我方取消、修改或转让你方域名的可能性。你方应了解如果我方受到有关你方域名诉讼的起诉或威胁,我方可以要求向你方转移责任,并且依照下列赔偿规定向我方作出赔偿?

3.费用和付款
  作为netcn.net提供的域名注册服务的报酬,你方同意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向netcn.net支付所有必要的注册初始费用,以及依据公布在netcn.net网站上的netcn.net收费目录规定的更新费用。即使在注册期限结束之前你方的域名注册被暂停、取消或转让,所有费用,不论全部或部分,都不予退还。更新费用到期支付时会通知你方,你方有责任保证支付这项费用。如果在更新通知单上注明的时间内未支付上述费用,你方的注册将被撤销。你方同意netcn.net对这类的撤销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4.法定成年年龄
  netcn.net不会接受18周岁以下个人的协议和付款。因此,netcn.net要求与符合资格的个人签订协议。同样地,你方必须年?8周岁。否则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接受协议并且保证支付应有的费用?

5.前溯
  你方同意一旦有你方信用卡公司前溯、信用卡欺诈或其他推迟缴费的情况发生,你方将丧失对所选域名的所有权。netcn.net将全权决定占有该域名作为自有资产或是出让给其他方使用?

6.争议政策
  你方同意接受现行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即“争议政策”)的约束,该政策被引用插入本协议中并成为协议的一部分。如果发生争议,任何有关你方域名使用的争议将服从第三方向你方注册域名提起争议时有效的争议政策的规定。你方还同意,如果第三方发起对域名的争议,你方将补偿并依照争议政策中包含的条款和制约转移netcn.net的责任。在得到ICANN批准的情况下netcn.net可在任何时间修订争议政策。对争议政策的修订生效后,你方继续注册域名的行为即表示你方已接受这些修订。如果你方不同意如此的修订,你方可以请求删除你方的域名?

7.你方信息的使用
  作为注册过程的一个部分,要求你方提供某些信息并且更新信息以保持信息的现时、完整和准确。这样的信息包括:(i)你方的中、英文全称,可提供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ii)在注册方是一个组织、协会或公司的情况下为了便于联络,授权个人的中、英文全名。(iii)这个组织、协会或企业的中、英文名称。为更好地管理通过netcn.net注册的域名,我方将代表你方向ICANN提供下列信息。你方可以在递交注册申请时修改这些信息。这些信息不会影响所选域名的所有权。这些信息为:(1)该域名的主要名称管理服务器和辅助名称管理服务器的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2)这些名称管理服务器的对应名称,(v)域名的技术联络人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3)域名的付费联络人的全名、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语音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你方同意并承认在更新注册域名时,要求你方提供的信息类型可能变更。如果你方不希望提供所要求的新的信息,你方的注册可能不被更新。你方承认蓄意地提供不准确的信息或蓄意地不立即更新信息将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并将作为取消你方域名的根据。如果你方允许第三方使用域名,但你方仍是该域名的纪录持有者,并且有责任提供你方自己完整的联络信息以及提供并更新准确的技术、管理联络人信息。你方还同意如你方在十五(15)天内不回应netcn.net关于你方注册域名的联络细节的准确性的要求,这样的行为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严重违约,并成为取消你方注册域名的充足理由。你方承认netcn.net将根据ICANN的要求公开你方在注册程序中提供的一些信息。另外,你方承认ICANN可以提出与netcn.net可以或必须向公众或私人机构公开的信息的数量和类型相关的指导方针、限制和/或需求。除非需要用于维护你方的域名,netcn.net不会把你方的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你方可以要求取得netcn.net所拥有的你方信息的副本用以检查、修改或更新这些信息。  另外,域名过期后,域名注册人及管理者应该及时为域名续费,如果在域名没有续费前提下,域名注册人及管理者同意当域名过期,注册商和服务提供商可以选择把这个域名无限制重定向到任何一个IP地址,这个IP地址可以是用来收费的一个停留页面或者是一个商业搜索引擎。域名注册人及管理者接受并同意注册商及其服务提供商不会也不能核实这样的重定向是否侵犯任何注册人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隐私权,商标权;域名注册人及管理者接受并同意注册商及其服务提供商不会也不能核实由于重定向所显示的内容不恰当,或违反任何国家、地区或当地的规则,规定或法律,或对注册人或第三方或他们的名声有损害;域名注册人及管理者接受并同意注册商及其服务提供商不对由重定向引起的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负责。

8.IP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
  netcn.net维护所有可能分配给你方的任何及所有的IP号码和IP地址的控制权和所有权,并且全权保留修改或删除任何及所有的IP号码和IP地址的权利。

9.接收电子邮件
  在你方通过我方的在线申请处理系统递交域名申请之后,你方将直接从netcn.net收到若干封电子邮件。只有在你方收到我方名为“域名注册成功通知信”且您已经完成了付费工作时,你方选择的域名才为有效。

10.安全性
  在你方通过我方的电子邮件申请处理系统进行域名注册时,你方有责任选择一种安全的方式来保护你方的域名注册纪录(包括你方的合约纪录和主机纪录)不被未经许可地修改。

11.应用政策
  如果你方违反适用的法律或互联网通用的使用政策用该域名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广告,或者如果你方将你方的域名用于相关的不法行为,netcn.net保留在这些情况下暂停或取消你方域名的权利。

12.代理和许可
  你方同意,如果你方的域名由作为你方代理(例如,互联网服务提供方,雇员等)的任何人代表你方进行注册,你方仍然作为当事人接受这里规定的所有条款和制约的约束,包括争议政策。你方同意如果你方许可第三方使用你方的域名,你方仍然是域名的持有者,并且仍然对所有依照本协议规定的义务负责。

13.责任限制
  你方同意netcn.net将不会对你方或任何其他个人的任何损失负责,损失的发生可能由于(a)任何域名注册的遗失,(b)你方域名的使用,(c)对netcn.net的注册系统访问中断引起的访问延迟;(d)你方和netcn.net之间无法投送的或是错误投送的数据;(e)netcn.net无法合理控制的事件;(f)处理本申请;(g)处理与你方域名相关纪录的任何修改;(h)你方或你方的代理没有支付任何下述的费用;或(i)争议政策的运用。另外,netcn.net不会对任何间接、特别、意外或引发的损失,或不论行为是合约规定的、侵权的(包括疏忽)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的任何类型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负责。在任何情况下,netcn.net承担的最大责任都不会超过你方支付给netcn.net的作为你方域名注册的总金额。

14.补偿
  你方同意对netcn.net及其他适用的域名注册机构,包括网络解决方案公司(NetworkSolutionsInc.)和他们各自的主管、官员、雇员和代理进行维护、补偿并转移责任,使之不必负担任何损失、破坏、或开支,包括由于任何第三方发起的与你方域名或对其的使用有关的索赔、诉讼或要求引起的合理律师费用。这是争议政策规定要求的补偿以外的补偿。

15.陈述和保证
  你方陈述并保证,就你方所知和认为,域名的注册或对其直接或间接使用的方式都没有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此外你方还陈述并保证你方提供的有关你方注册的所有信息是完整而准确的。netcn.net没有作过任何形式的陈述或保证,说明本协议规定的注册域名的使用可以保护你方不会受到对你方域名注册的质询或者不会暂停、取消或转让注册给你方的域名。

16.违约与撤回
  你方必须在收到netcn.net的通知后的30天内,对本协议或争议政策的任何违约行为作出补偿。如果你方没有补偿违约,netcn.net可以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你方对该域名的注册。此外你方承认并同意你方对域名的注册可由任何ICANN程序、任何注册机构(包括netcn.net)或ICANN采用政策认可的注册管理程序、或者根据情况由任何其他TLD注册管理程序进行暂停、取消或转让,以便(a)改正在管理域名过程中netcn.net、其他注册机构或注册管理员发生的错误,或(b)解决关于该域名的争议。你方也同意netcn.net在提前七(7)天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或当netcn.net从有效管辖的法庭接到要求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域名注册的经完全鉴定的法令或仲裁判决时,可以全权暂停、取消、转让或修改域名注册。

17.转换注册机构
   NSI政策允许注册方就现有的域名转换注册机构。你方同意只有在服从政策或ICANN时常提供其他政策的条件下,你方可以转换注册机构。本政策规定:(a)你方可以从最初向注册机构注册后的第61天开始就现有的域名转换你方的注册机构;(b)你方不能得到支付给现有注册机构的费用中任何一部分的退款。

18.通知
   你方同意,如果通知已按照你方提供的联络信息寄发,根据本协议规定netcn.net需要发出的通知即可被认为已经发出。

19.可分割性
  你方同意本协议的条款可以分割。如果任何的条款或规定被宣布为无效或无法实施,不会影响到其余的条款和规定,他们继续具有约束力。

20.协议的修订
  除非本协议又另外的规定,你方同意在协议期间我方可以:(I)修订本协议的条款和制约;并/或(ii)在任何时间更改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服务。一旦修订的协议或服务的更改在netcn.net的网站上公布,或用电子邮件或信件通知你方,任何这样的修订或更改立即具有有效约束力。你方同意定期检查我方的网站,包括我方网站上可访问的本协议的现有版本,以便了解这样的修订。如果你方不同意对协议的任何修订,通过用电子邮件或信件的方式通知我方,你方可以随时终止本协议,回信的地址为:邮编100044中国北京市首体南路6号新世纪饭店写字楼1858室netcn.net收。我方在收到并处理后你方的终止通知开始生效。如果你方终止与我方的协议,你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不予退回,但不会向你方增收附加费用。如你方在本协议修订或服务更改之后仍继续使用netcn.net的服务,表示你方同意服从并遵守这样的修订或更改。你方不应信赖,我方也不认同来自下述渠道的的陈述,(I)你方用以申请我方服务的任何第三方的代理、代表或雇员;或(ii)具有一般信息特性的公布在我方网站上的信息。任何netcn.net的雇员、承包人、代理或代表都没有权利改变或修正本协议的条款和制约。

21.通知与公告 
 作为我方的客户,你方授权我方将我方认为你方可能有兴趣的信息通知你方。通知和公告可以包括商业电子邮件和其他说明变更、更新、新产品和服务的通知,或者其他符合互联网安全性或可提高你方在互联网的地位的信息,以及/或其他相关内容。如果你方不希望收到大批电子邮件请求通知或公告,请发电子邮件到remove@netcn.net.

22.不予担保
  通过注册你方选择的域名,你方同意即使该域名在你方注册时是有效的,注册本身不能保证不存在对该项注册或你方对域名使用的异议。

23.拒绝权  
我方全权保留拒绝注册你方选择的域名或为你方注册其他netcn.net服务的权利,以及在收到你方对该服务的付款后的三十(30)天内删除你方域名的权利。如果我方没有注册你方的域名,或者我方在上述三十(30)天之内删除你方的域名,我方同意退还你方已支付的所有适用的费用。你方同意我方不会负责你方由于我方拒绝注册或删除你方域名而引起的损失或赔偿。

24.适用法律  
除非在争议政策中阐明,本协议、你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所有依据本协议提起的诉讼都应服从美国和加利福尼亚的法律。除非另外在争议政策中阐明有关争议的内容,任何执行本协议的行动或有关你方使用netcn.net网站的事项将专门递交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联邦地方法院。

25.一般情况  
本协议、netcn.net收费目录和争议政策,连同所有对他们的修正和更改,构成了你方与netcn.net之间完全而专属的协议,并替代和支配之前所有的建议书、协议书或其他通信文件。本政策未有任何含义说明在双方之间建立任何代理、合作或其他形式的联合企业。netcn.net没有要求你方履行任何条款将不会影响在其后的时间要求履行任何条款的权利,netcn.net的不履行任何条款的弃权声明书也不能被认为是对该条款本身的弃权声明。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依照任何适用的法律或由适用的法庭决议决定是无法实施或无效的,这样的无法实施性和无效性将不会导致本协议整体无法实施或无效。netcn.net将用有效可实施的、尽可能满足原始条款中反映netcn.net的初衷和目的的条款来修正或替代这样的条款。除非有netcn.net签署的书面文件,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包括netcn.net 收费目录和争议政策,都不可由你方进行修正或更改。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协议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促进我国互联网络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制定本办法。在中国境内注册域名,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信息办)是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负责:

(一)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及办法;

(二)选择、授权或者撤消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

(三)监督、检查各级域名注册服务情况。

第三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办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

第四条在国务院信息办的授权和领导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和运行中国顶级域名CN。

第五条采用逐级授权的方式确定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其下级域名的注册。二级域名管理单位必须定期向CNNIC提交三级域名的注册报表。

第六条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第二章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结构

第七条中国在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IC)正式注册并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在顶级域名CN下,采用层次结构设置各级域名。

第八条中国互联网络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

“类别域名”6个,分别为: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适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EDU-适用于教育机构;GOV-适用于政府部门;NET-适用于互联网络、接入网络的信息中心(NIC)和运行中心(NOC);ORG-适用于各种非盈利性的组织。

“行政区域名”34个,适用于我国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为:BJ—北京市;SH—上海市;TJ—天津市;CQ—重庆市;HE—河北省;SX—山西省;NM—内蒙古自治区;LN—辽宁省;JL—吉林省;HL—黑龙江省;JS—江苏省;ZJ—浙江省;AH—安徽省;FJ—福建省;JX—江西省;SD—山东省;HA—河南省;HB—湖北省;HN—湖南省;GD—广东省;GX—广西壮族自治区;HI—海南省;SC—四川省;GZ—贵州省;YN—云南省;XZ—西藏自治区;SN—陕西省;GS—甘肃省;QH—青海省;NX—宁夏回族自治区;XJ—新疆维吾尔自治区;TW—台湾;HK—香港;MO—澳门。

第九条二级域名的增设、撤消、更名,由CNNIC工作委员会提出建议,经国务院信息办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三级域名的命名原则

(一)三级域名用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数字(0—9)和连接符(-)组成,各级域名之间用实点(.)连接,三级域名长度不得超过20个字符;

(二)如无特殊原因,建议采用申请人的英文名(或者缩写)或者汉语拼音名(或者缩写)作为三级域名,以保持域名的清晰性和简洁性。

第十一条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的正式批准,不得使用含有“CHINA”、“CHINESE”、“CN”、“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

(二)不得使用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地名、国际组织名称;

(三)未经各级地方政府批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划名称的全称或者缩写;

(四)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

(五)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

(六)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章域名注册的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选择上一级域名的权利。在“类别域名”下申请域名的单位,应当根据其单位的性质在相应的二级域名下申请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向上一级域名管理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的域名符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其主域名服务器在中国境内运行,并对其域名提供连续服务;

(三)指定该域名的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各一名,分别负责该级域名服务器的管理和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申请域名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域名注册申请表;

(二)本单位介绍信;

(三)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本单位依法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域名注册申请表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和汉语拼音全称及缩写),单位所在地点,单位负责人,域名管理联系人和技术联系人,承办人,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主、辅域名服务器的机器名和所在地点,网络地址,机型和操作系统,拟申请的注册域名、理由和用途,以及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申请人的名称要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第十八条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寄等方式提出注册申请,随后在30日内以其它方式提交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如在30日内未收到第十五条中列出的全部文件,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责任

(一)申请人必须遵守我国对互联网络的有关法规;

(二)申请人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其申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在申请人了解的范围内,保证其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申请人应当保证此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四)在申请被批准以后,申请人就成为该注册域名的管理单位,必须遵照本办法对该域名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四章域名注册的审批

第二十条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域名注册,不受理域名预留。

第二十一条若申请注册的域名和提交的文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准注册和开通运行,并发放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二条若申请注册的域名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域名管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第十五条所列文件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对其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则该次申请自动失效。

第二十三条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不负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商标管理部门查询用户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冲突,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权益。任何因这类冲突引起的纠纷,由申请人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第五章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二十四条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不许转让或者买卖。

第二十五条申请变更注册域名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管理单位核准后,将原域名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开通。

第二十六条申请注销注册域名的,应当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和第十五条中所列文件,并且交回原域名注册证。经域名注册单位核准后,停止该域名的运行,并且收回域名注册证。

第二十七条注册域名实行年检制度,由各级域名管理单位负责实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在中国境内接入中国互联网络,而其注册的顶级域名不是CN的,必须在CNNIC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域名注册和办理其它域名事宜的,应当缴纳运行管理费用,具体收费标准另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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